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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41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郭力菁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宏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麗堂

      林王素英

      林廷侯

      林省吾

      林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41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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