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4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宏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麗堂
林王素英
林廷侯
林省吾
林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