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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陳裕涵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570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佰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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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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