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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57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佰奕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零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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