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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85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858號

原告
林明信
被告
另果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緯
被告
子壹娛樂有限公司(原名:李白國際藝能傳媒有限公司、李白國際傳媒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子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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