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許國興、陳志龍
- 原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煥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10號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業翔 被 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志龍 被 告 周煥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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