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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0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許景翔

  • 原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煥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10號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王業翔 被   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許景翔 被   告 周煥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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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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