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90號
- 原告
- 林原亦
- 訴訟代理人
- 林逸宏
- 被告
- 潘谷聲(原名潘國聲)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堯律師
- 被告
- 陳松鏞
- 被告
- 謝美琴 原住臺中市○○區○○○道○段000號
- 被告
- 李金蓮
- 訴訟代理人
- 黃筱玲
- 被告
- 江白屏
- 被告
-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