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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0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瑜

原告
林原亦
訴訟代理人
林逸宏
被告
潘谷聲(原名潘國聲)
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
被告
陳松鏞
被告
謝美琴 原住臺中市○○區○○○道○段000號
被告
李金蓮
訴訟代理人
黃筱玲
被告
江白屏
被告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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