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13號
- 原告
- 陳穎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