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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59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594號

原告
實銳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仁
訴訟代理人
鄭世弦
訴訟代理人
曾麗琴
訴訟代理人
賴志浚
被告
愛丽絲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寒菁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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