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6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673號
- 原告
- 王家麟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婷律師
- 被告
- 家能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陳秀惠
- 訴訟代理人
- 邱煒翔律師
宋重和律師
馮聖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