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68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87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陳博天
- 被告
- 東峰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正鎧
- 訴訟代理人
- 郭亮鈞律師
徐念懷律師
李世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