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游慧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0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慧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迷你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980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160,000 元,合計3,456,98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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