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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019號

返還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0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慧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迷你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980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160,000 元,合計3,456,98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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