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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葉藍鸚

  • 當事人
    游慧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0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慧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迷你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980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160,000 元,合計3,456,98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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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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