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
- 上訴人
- 伈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三槐
- 被上訴人
- 辰諺電腦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景美派出所,並於106 年10月8 日確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6年11月1 日始行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