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660號
- 原告
- 空軍保修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尤志煌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維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萬280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北簡字第7660號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維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萬280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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