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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6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尤志煌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維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萬2800元,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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