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陳瑜

  • 原告
    蔡文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78號原   告 蔡文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臉書註冊名稱(Amy Tsai)及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使用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以起訴狀將「臉書註冊名稱(Amy Tsai)及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使用人」列為被告,惟未提出其年籍、身分證字號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又其雖聲請本院向互動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動公司)函詢相關資料,並經互動公司函覆本院0000000000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公司)之企業專屬簡訊平台所發出,然網路公司函覆本院相關資料而經原告閱卷後,迄未陳報被告之年籍資料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事項,是原告就表明被告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