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9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慶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商艾恩斯投資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