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69號
- 原告
- 江美娟
- 被告
- 博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菁樺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
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伍仟肆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