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69號原 告 江美娟 被 告 博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菁樺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仟肆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