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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7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葉菁樺

  • 原告
    江美娟
  • 被告
    博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969號原   告 江美娟 被   告 博裕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菁樺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仟肆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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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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