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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80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楊雲翔
被告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3紙支票)予原告,詎屆期提示均因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爰依系爭3紙支票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陳稱: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3紙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告並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8日言詞辯論時為認諾(見本院卷第19頁),被告既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系爭3紙支票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 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合 計 3,2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利息終止日  │週年利率│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
│    │              │              │            │        │          │(提示日)    │
├──┼───────┼───────┼──────┼────┼─────┼───────┤
│①  │105年12月9日  │10萬元        │至清償日止  │6%      │BF0000000 │105年12月9日  │
│    │              │              │            │        │          │              │
├──┼───────┼───────┼──────┼────┼─────┼───────┤
│②  │105年12月19日 │10萬元        │至清償日止  │6%      │BF0000000 │105年12月19日 │
│    │              │              │            │        │          │              │
├──┼───────┼───────┼──────┼────┼─────┼───────┤
│③  │105年12月29日 │10萬元        │至清償日止  │6%      │BF0000000 │105年12月29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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