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209號
- 原告
- 鎂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香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參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