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俞紀明
- 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5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運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捌仟零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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