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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 原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徐群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561號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被   告 聯運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群超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准由俞紀明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李勳欽,嗣後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俞紀明,有原告所提出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足稽,惟上開變更乃於本件判決送達後,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在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俞紀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茲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俞紀明業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應准許由其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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