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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56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565號

原告
薩樊空間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淑貞
原告
李鴻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複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複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被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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