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565號
- 原告
- 薩樊空間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貞
- 原告
- 李鴻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冠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憲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祈嘉律師
- 被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