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8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呂乾銘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安得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68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超全 被 告 安得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乾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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