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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郭力菁

  • 當事人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建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094號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 訴訟代理人 洪建堂 柯忠佑 被   告 林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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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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