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094號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 訴訟代理人 洪建堂 柯忠佑 被 告 林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