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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3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翁毓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30號

原告
逍邦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則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應提出被告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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