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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38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381號

原告
①林雅慧

②林劉秀美

③麥宥羚

④楊秀金

⑤盧靜蓉

⑥賴聰勝

⑦吳恕君原告 ⑧陳妍安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⑨彭秉芳法定代理人陳建良兼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⑩陳芝安被告 酷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柏清訴訟代理人 柴方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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