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381號
- 原告
- ①林雅慧
②林劉秀美
③麥宥羚
④楊秀金
⑤盧靜蓉
⑥賴聰勝
⑦吳恕君原告 ⑧陳妍安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⑨彭秉芳法定代理人陳建良兼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⑩陳芝安被告 酷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柏清訴訟代理人 柴方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