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381號原 告 ①林雅慧 ②林劉秀美 ③麥宥羚 ④楊秀金 ⑤盧靜蓉 ⑥賴聰勝 ⑦吳恕君 原 告 ⑧陳妍安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⑨彭秉芳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兼上列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⑩陳芝安 被 告 酷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柏清 訴訟代理人 柴方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