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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梅銀蘭

  • 原告
    皇普河畔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606號原   告 皇普河畔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梅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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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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