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783號原 告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馨 劉虹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亞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伍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