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7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783號
- 原告
- 北大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馨
劉虹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亞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伍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