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8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853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被告
- 立穎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鎮州
- 被告
- 謝月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韓蔚廷,現變更為程耀輝,並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