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9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853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立穎企業社 兼 法定代理人 楊鎮州 被 告 謝月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韓蔚廷,現變更為程耀輝,並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