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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吳若萍

  • 當事人
    趙崇伶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趙崇伶 相 對 人 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而停止執行乃謂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債務人預為聲請,無所附麗。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案號為本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1754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 05年度司票字第19498 號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惟查,相對人雖已持原告所簽發之本票(面額共新臺幣200 萬元)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票字第19498 號裁定核准在案,然相對人迄今尚未持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乙情,業經本院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查明屬實,製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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