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陳瑜
- 法定代理人章修綱
- 原告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11號原 告 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詩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 記 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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