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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陳浩華、鄭欽明

  •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杰恒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86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杰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華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被   告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訴訟代理人 邱培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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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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