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86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杰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華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被 告 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明 訴訟代理人 邱培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