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34號
- 原告
- 公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義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信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47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北補字第11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信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47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