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98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令範
- 訴訟代理人
- 吳幸昆
上列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哲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