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22號
- 原告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北補字第12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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