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印康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