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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和解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日比野貴樹

  • 原告
    蔡俊偉即威晶影像工作室法人
  • 被告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53號原   告 蔡俊偉即威晶影像工作室 被   告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比野貴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撤銷和解等事件,起訴狀記載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嗣於106年12月 6日以書狀追加撤銷本院106年度店簡字第952號和解筆錄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未據原告繳納,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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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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