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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53號

撤銷和解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蔡俊偉即威晶影像工作室
被告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比野貴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撤銷和解等事件,起訴狀記載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嗣於106年12月 6日以書狀追加撤銷本院106年度店簡字第952號和解筆錄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未據原告繳納,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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