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90號原 告 王詩銘 被 告 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723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