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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賴正宏

  • 原告
    王詩銘
  • 被告
    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90號原   告 王詩銘 被   告 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723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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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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