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97號原 告 謝忠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