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16號原 告 易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宗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計算式:5,000,000 +13,000,000=18,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