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90號原 告 瑪思活動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鼎堯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