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06號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秀玲即新田飲料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其中請求積欠工資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 費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