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陳裕涵
- 原告洪寶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87號原 告 洪寶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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