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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99號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李庭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博裕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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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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