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399號原 告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李庭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博裕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