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4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73號
- 原告
- 薩樊空間規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貞
- 原告
- 葉淑貞
李鴻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