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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13號

返還擔保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訊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鴻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蔡周民俶、周民仁、許周民伃、周民儁、周民僩及周梓元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蔡周民俶、周民仁、許周民伃、周民儁、周民僩、周梓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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