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13號 原 告 訊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鴻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蔡周民俶、周民仁、許周民伃、周民儁、周民僩及周梓元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蔡周民俶、周民仁、許 周民伃、周民儁、周民僩、周梓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