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5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46號
- 原告
-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憲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盛德律師
- 被告
- 家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36,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