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5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59號
- 原告
- 陳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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