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64號原 告 朱碧麟 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揚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744元(計算式:376,818元+28,926元=407,54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