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90號原 告 鄭坤豐 被 告 晴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雄 被 告 伊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祥 被 告 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勝利 被 告 拓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榮 被 告 曜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展 被 告 劉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