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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黃永雄、吳明祥、萬勝利、江清榮、蔡宗展

  • 原告
    鄭坤豐
  • 被告
    晴境有限公司法人伊果有限公司法人擎亞有限公司法人拓雅有限公司法人曜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劉彥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90號原   告 鄭坤豐 被   告 晴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雄 被   告 伊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祥 被   告 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勝利 被   告 拓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清榮 被   告 曜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展 被   告 劉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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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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