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90號
- 原告
- 鄭坤豐
- 被告
- 晴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雄
- 被告
- 伊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祥
- 被告
- 擎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勝利
- 被告
- 拓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清榮
- 被告
- 曜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展
- 被告
- 劉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零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