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6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國旭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2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高秋芬